释义 |
法律主观: 辞退六十岁以上的人员没有补偿。因为超过六十岁的人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在六十岁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是享有补偿的,经济补偿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