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公开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政务公开是指各级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以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主体 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二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例如地地震局、气象局以及银监会等)。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突出重点 1.规范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和监督保障措施; 2.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和重点事项的政务公开。即:各级政府掌握人、财、物等权力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代表各部门、各单位行使权力的内设机构、基层站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容易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事项以及行政许可事项; 3.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公开内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政务公开四个主要载体的作用 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开办事大厅的作用。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 3.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的作用。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假公开、不公开行为的查处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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