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产过户前的物业费应按照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如合同中未约定,根据习惯,房产“交付”(不是过户)之前物业费应当由卖方承担。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应向房产使用人请求缴纳,现使用人缴纳后可向卖方追索。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