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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对策
释义
    1、应当建立或确定相当数量的强制医疗机构。公立和民营的精神病医院或康复医院,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被列入强制医疗单位,便于被强制医疗人员就近管理和治疗。在没有公立和民营精神病医院或康复医院,以及医院数量少不能满足需要时,有必要由省、直辖市直接建立条件较好的强制医疗机构,建立的数量可以三年来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人数为基础进行评估,以利于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系统性的治疗和监管。在医疗机构建立或确定以后,应配套专业技术设备和人员,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全程录相录音监控等。
    2、应当规范强制医疗监管措施。一是应明确强制医疗职责,设立强制医疗小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行分管、分治;二是应当健全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工作档案,包括启动强制医疗的法律文书、入院检查情况、治疗用药记录、每日症状的改变、每月定期的社会危害性动态评估、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律文书、出院记录等。动态评估应包括被强制医疗的人思想动态、治疗效果、经过药物治疗后是否已经具备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实危害性评估等级等;三是为了便于检察机关的全程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
    3、应当完善解除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程序。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启动强制医疗的必须要件,但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即“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目前,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依据精神疾病医院的评估意见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由于主管医生在出示评估意见书时,被强制医疗的人可能正处于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期间,因此,评估意见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依然具备社会危害性,同时,其评估意见亦缺乏司法鉴定或医学鉴定的证据效力。鉴于此,解除强制医疗应当实行司法鉴定或医学鉴定。在进行鉴定之前,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停止服用精神类疾病药物。
    4、应当设立强制医疗专项资金。被强制医疗的人一般治疗时间较长,可能是数月,也很有可能是数年,其医疗费用将是一笔巨大的数目。被强制医疗的人家庭一般都较困难,其家属往往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应当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以促使强制医疗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和落实,从而明显减少社会危害性,排除社会隐患。
    5、应当在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建立个案全程跟踪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行全程监督检察,建立健全被强制医疗的人跟踪档案,包括检察台帐、强制医疗申请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每月定期检察情况、每月的评估意见、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以及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于在检察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书,促进强制医疗制度规范化。
    我国司法化的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在所有精神疾病涉嫌刑事案件的案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此前未得到有效系统的治疗,经过鉴定后才认定患有精神疾病和接受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任务重、压力大不言而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不断查找缺陷和漏洞,不断完善措施和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更恰当地诠释强制医疗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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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5: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