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工时制遇到法定节假日怎么办 |
释义 | 所谓综合工时,使企业因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的忙时加班、闲时调休的一种弹性工时制度,虽然企业获得了综合工时的行政批准,但并不等于可以肆意安排加班和不顾员工休息时间的安排工作,综合工时制度仍然收到下列几条的限制: 1、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根据批复的综合工时制度周期,及时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仍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结算未能调休的加班费 3、国家法定假日是不能调休的,如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要按照300%的加班费标准结算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平时计件定额的300%结算员工计件工资。 一、公司有权规定在职人员调休的时间吗 有的,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企业客观原因,进行调休是可以的,但是总数不能低于国家法定休假日。企业强制调休不违法。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后,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安排调休,或者付给加班费。如果企业既没有按时给员工调休,也没有付给加班费,则在半年后,必须要支付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加班工资计算 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六十五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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