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 增值税 专用发票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 增值税发票 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 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法律客观: 问:我上个月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给客户,忘记在系统里作废了。请问这个月要如何处理?答: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审核后出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