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美电器被诉商标侵权索赔千万 |
释义 |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索要商标使用费1200万元一案。 原告陈某起诉称,200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代表在中山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在拟就《商标转让协议》文本后,原告及时签字并交被告,被告当时并未签章,而是将原告签字的《商标转让协议》带回北京,并承诺由其签章后再寄给原告,但一直未果,且原告随后一直无法与被告联系,故该《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尚有待查证。原告基于诚信,认为协议已生效。协议中约定原告作为转让方把Gomei等三个商标转让给被告。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此商标转让的对价及履行对原告的口头承诺,故原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与被告向商标局共同申请办理转让事宜;又鉴于被告拖延近两年时间仍不支付对价及履行口头承诺,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依法单方解除此转让协议,解除通知书于2005年6月28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同月30日收悉。故,若转让协议已客观生效,该转让协议已被依法解除。现经查发现,上述三商标已于2003年7月29日转让至被告名下。原告认为,在自己没有与被告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前提下,上述转让行为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并侵犯了商标合法权属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三商标之专用权应当回复至原告名下。由于被告不当占有上述三商标两年之久,同时考虑到此商标所蕴涵的丰富商誉价值,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占有上述三商标期间的商标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商标权的基本概述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1]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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