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执照注销副本丢了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注销,下面是解决办法: 一、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1、抬头:xx公司 2、正文内要写明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内容; 3、落款:企业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经各董事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董事会决议。 须有时间、地点,并由全体董事同意并亲笔签名。 三、投资各方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或公司董事长签名确认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落款须含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注明时间、地点的提前终止经营的协议(原件,独资企业不需要)。 五、已年检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中国法定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近年审计报告(如皆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骑缝章)。 七、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 八、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说明,财产处置情况说明,公司员工安置情况说明。到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登报声明才能补办后再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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