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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必须有鉴证机关盖章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必须有鉴证机关盖章吗?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印章不是必要的,签字的形式也是可以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除非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必须经某机构鉴证盖章生效。
    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劳动者入职单位时,都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而落款处位置可以以印章形式也可以以签字的形式进行,这两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是生效的,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具体的情况还是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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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