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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很少人申请支付令
释义
    很少人申请支付令主要有以下原因:(1)债权人和法院担心债务人异议权滥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一旦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于此前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费用在内瞬间归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申请费用还要债权人承担。因此,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不愿意使用督促程序。
    (2)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力不强
    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行踪,这导致支付令送达较难。最关键的是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就会出现15日的空档期,债务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导致支付令最终执行困难。
    (3)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督促程序自制度设立以来一直未被纳入法院系统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督促程序适用率长期游离于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之外,其结果必然是督促程序适用问题难以进入法院重点工作的视野,更难以成为法院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
    此外,督促程序收费低,且法院在督促程序阶段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收益容易因为债务人异议而归零。因此,法院法官对于督促程序比较排斥,积极性也不高。
    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6、需要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可否申请再审
    支付令不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督促程序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所以,支付令不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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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