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很少人申请支付令 |
释义 | 法律分析: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支付令其本意是提高简单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诉累。但为了避免未经实体审理的错案风险,法律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异议权。这就导致了,真的通过支付令程序诉讼的原告,一旦被告提出异议,就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之前申请支付令的时间全都浪费掉了。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被申请人提出异议非常容易,法院也不会去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因为审查就意味着实体审理,所以案件会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此很多当事人为了避免浪费时间会直接起诉而不是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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