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
释义 |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应为法人单位,一般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 承包人需具备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业务的资格,通常为建筑企业法人; 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应与工程范围相符; 承包人需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承揽合同的主体。 二是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合同当事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但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某些方面有欠缺,对此情况,是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何谓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民法典》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结语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发包人应为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或经筹建机构,承包人则需具备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业务活动的资格。资质证书的范围应与工程范围相符,同时需办理当地建筑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足的情况,是否认定合同无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以满足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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