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新《 公司法 》,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在 公司章程 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 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