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报酬个税税率计算是怎样的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