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中共县、县级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正处级学校副职、副处级学校正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