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辱骂别人是侵犯了名誉权。 1、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若是行为人辱骂的程度非常严重,比如长期辱骂、捏造事实辱骂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骂,则行为人可能构成侮辱罪。通过施行辱骂等行为行为使得他人和单位商誉信,这些都是有违法律行为。但是这个当中也需要考虑一定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在一定范围之内描述的是真实事实的话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这个是建立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严重脱离现实的话,同时也是会由于辱骂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2、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