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一、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汇票到期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二、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不是一个概念。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但是不管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提示付款期都是汇票到期日起10天。承兑人在异地的,持票人可以提前3天去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例如:一张出票日期为1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假如付款期限为6个月,那么此汇票的到期日应该为6月1日,提示付款期应该为6月1日至10日,假如承兑人在异地,持票人可以在5月29日去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这样异地承兑人收到委托收款凭证时,正好在提示付款期内。《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