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则会全部确认为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