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州离婚登记流程: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 4、发证:审核完毕,当场领取证件。 福州离婚登记所需资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2、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3、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年内)半身免冠彩照(红底或蓝底); 6、军人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_士兵证、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调解无效,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未领取身份证的应在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右上角标注“未领取身份证情况说明”字样并加盖公章;证件损毁、丢失、过期或有误应补办证件后办理)。另:不能明确军人部队驻地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空白处备注部队驻地所在地,并加盖公章或者另附纸证明需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 经厅务会研究决定,从9月15日起将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下放至福州市民政局等30个市、县(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