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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释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公共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定行为关系的集合;(2)组织有某种特定的目标;(3)组织有一定的结构和活动方式;(4)组织有其内在的价值观;(5)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有机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村委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5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些纠纷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专业性。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大多具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的特点,比较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能够更加有效地调解相关纠纷,充分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残联、妇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务工人口居住区、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即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由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多具有地域性、专业性,实践中,这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特点的人员担任,例如,消费者协会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退休法官或者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退休医生、医学教授等担任人民调解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相关地域性、行业性纠纷,例如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有关的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集贸市场内的相关纠纷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哪些义务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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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3: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