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男子持刀捅伤两人后服下百草枯被逮捕,畏罪自杀还有没有罪 |
释义 | 一、一男子持刀捅伤两人后服下百草枯被逮捕 7月24日16时23分,皇姑区昆山中路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23岁)因感情纠葛,持刀将被害人高某某(女,24岁,孙某某原女友)和崔某(男,21岁,高某某男友)扎伤。随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绿色液体(疑似除草剂百草枯)服下。接到报警后,我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控制,并将三人送往医院抢救。 目前,被害人高某某、崔某及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正在医院救治,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二、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畏罪自杀还有没有罪 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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