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情势变更与合同显失公平的区别是: 1、主观心理不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到的,当事人无过失,而显失公平的事件中,当事人有轻率、无经验等过失;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中当事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而显失公平的事件中,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