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首先,由于现在的就业压力大,人们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单位“索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次,一些个体、非公有制企业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担心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流动资金,影响生产经营,想方设法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于雇员本身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认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还沉浸在“由少养老”的思想中,还有些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不自信,宁愿自己储蓄养老,从而导致了参保率,缴费积极性“双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加大了参保工作的难度,首先是其时间和工作关系的灵活性,即使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导致养老保险的接续难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灵活性,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由于养老保险一般都针对于企事业单位,若以个体为缴费单位,将会大大增加参保工作的繁琐性。自从1995年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然而,改革时已退休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基金,这就形成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轨成本。据估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无疑应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政府并没有明确地将转轨成本承担起来,而是将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这样就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负担,既要为在职职工又要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24%~28%(各地不统一),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养老保险费率太高,连正规单位也会觉得难以承受,更不用说那些灵活就业人员了。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对于灵活就业并没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针对特别的,比如农民工,而有的只是适应当地,扩展性不强。法律的不健全就使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在不给会加班费的情况下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经常被随意解雇等等。再者,灵活就业者大部分处于弱势状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经济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门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6.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灵活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帐户和少量统筹部分。本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就不高,而且缴费比例又太高,对其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损失。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较晚,再加上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低,导致许多开始有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已经超过参保的法定年龄,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而且这也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相矛盾。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是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划入个人帐户,8%纳入统筹基金,但正规职工自己只负担8%,这就已经让灵活就业人员吃不消了,况且他们的平均工资还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这对于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