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公司对子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母公司破产时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对企业监管的漏洞,实践中出现很多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不实或者未按工商登记资料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现象的发生。对此,我国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若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不到位,则母公司需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在子公司清算或破产时,母公司应当将未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数额投入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一、股东承担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一)对母公司而言 1、子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 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 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二)对子公司而言 经营管理方面: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经济上比较独立,财产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3、因为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子公司不会受母公司因法律、经济或者投资者投资战略考虑等因素被注销或者解散的直接影响; 4、经营管理独立,母公司对其影响仅限于大股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 税收方面: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 2、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4、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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