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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驳回
释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1、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并对申请中需要驳回的事实进行认定。
    2、在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听证,已经符合驳回申请的条件。
    (3)因存在非实质性缺陷而驳回申请时,例如,经多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求的,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补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对驳回理由作进一步分析。
    (4)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理由驳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分析。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3、在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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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