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触电身亡供电有责任吗 |
释义 | 有责任,但责任划分不同。 1.对于触电事故的责任划分是这样的,发生在变压器之前高压线上的事故,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 2.在变压器和电表之间发生的事故,由用电单位承担责任; 3.在电表以下的电线上发生的事故,根据电线的产权来判定,电线属于谁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应当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低压供电致人损害的责任没有专门规定。依据一般法理,对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遵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因此,对于低压触电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通常供电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与设施的使用有直接关系,与产权无必然关系,供电设施的产权与使用权存在分离的情况。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时,不能固守产权归属原则,应结合供电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的实际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全国供用电规则》 第二章、7、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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