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即使票据到期半年,票据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仍然是可以请求委托收款银行向持票人付款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都是可以请求相应的银行付款的,票据权利是不会因为您的票据到期半年而丧失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票据权利不会因为票据到期半年而丧失,但毕竟是超出了票据的正常支付期限,因此,在请求委托收款银行付款时,持票人需要向付款银行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具体要说明有关票据的详细情况,包括如出票日期、汇票号码、账户以及开户行等信息,同时要写明延误的原因。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到期并不意味着持票人权利的灭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