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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