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9) 100号)规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费基数标准(3100元-16168元)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2020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由其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缴费基数乘20%乘12个月,如果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年缴费额最低标准为3234乘20%乘12-7761.6元,比2019年提高了321.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