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了对方不负责怎么办 |
释义 | 未婚情侣怀孕了,男方不负责的办法: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相关问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据此法院起诉,然后根据生效判决,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关义务。怀孕男方不负责,可以等孩子出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由于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一般所承担的只是是道义上的责任,未婚怀孕如果男方不想承担责任,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需依法终止妊娠,如果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1、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男方不负责的,女方可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2、离婚后,女方发现已经怀孕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主张要求男方付给扶养费。 3、男女双方没有结婚,但女方怀孕,此时男方不负责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权利,适用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女方同样可以向男方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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