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未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法律依据: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