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具体如下: 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在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一定要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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