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受非法监视居住,该怎么办? |
释义 | 被非法监视居住可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监视居住是限制被告人活动的一种强制方法,但未剥夺人身自由。国家不必赔偿无罪公民,但若监视居住变相成拘禁,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理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向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举报,并可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一、被非法监视居住怎么办? 被非法监视居住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 二、拓展知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由受委托的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在执行中,不能限制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是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违法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予以纠正,但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是对无罪而被羁押的公民的赔偿,也就是说是以羁押为前提的。羁押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包括拘留、逮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视居住只是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未剥夺其人身自由。所以即使无罪公民被违法监视居住的,也无权请求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监视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变相成为拘禁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下文字节选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218~219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监视居住是一种防范的行为,一般都是由行政证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办理下来的,但是如果自己被居住监视的话,并且没有行政证据的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个人可以相当低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机关进行举报,还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 结语 被非法监视居住时,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如果监视居住违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予以纠正,但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监视居住实际执行中变相成为拘禁,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举报,并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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