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证明委托书怎么写?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 三、申报职称 四、申办证明(如:存档证明) 五、申领调档函 六、代写个人声明(此项必选)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受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注:1.该委托书限办事本人在外地确实不能到现场办理相关事宜时使用,否则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2.该委托书为办事本人亲笔书写并按手印有效; 3.该委托书中所指“委托人”为办事本人,“受委托人”为代办人,请准确填写,否则无效,受委托人办事时须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书须完整、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信息或未完整、准确填写的,造成无法办理的,办理机构概不负责; 5.选填代办事宜时,可根据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多项选择(注意第六项为必选项),请务必完整选择,若要求办理机构办理该委托书中所列之外的事宜,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6.受委托人应熟知委托人办理事宜的所有情况,若受委托人不能准确表述情况而造成办理机构无法办理的,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7.委托书如有造假行为一律由委托人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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