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锡落户条件具体如下: 1、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 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退役军人含转业干部、离退休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 3、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4、经国家、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读学生; 5、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 6、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户的; 7、原本市户籍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8、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籍离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