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根据鉴定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来收费。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低于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高于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高于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高于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高于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高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高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一般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