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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士官三期转业安置情况
释义
    一、首先来说一下,士官三期转业,即服役满十二年以上,选择由地方政府安置分配工作的士官,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分配,一般安置分配的单位主要是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因为各地方编制不足的问题,所以主要是安置到企业。企业的话,就看自己的能力和关系了,如果能安置到烟草或者电网这类的企业里面是最好的,收入高,待遇好,企业的效益也好。如果不行,就只能去到一些其他的企业了。
    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分配安置到事业单位,比如公安局,这是很多转业士官的心仪单位,至少专业相对对口。但是就算被安置到公安局也只是事业编,因为公安局机关是行政单位,而士官转业是工人身份,与军官转业的干部身份不同。所以士官转业到公安局也只是在公安局下属的事业单位里面挂一个事业编制。就算在公安局机关里面工作,关系和待遇也是按照事业编制来领取的,基本上也没有晋升的可能性。士官转业到事业单位属于工勤编。
    三、士官转业到地方,很多时候想要安置分配一个好的工作,除了自己在部队期间很好的表现以外,更多的是需要自己在地方上的关系,有关系的人,哪怕是分到企业,能去到烟草或者电网这类的企业也是很好的。但毕竟是少数人。而去到事业单位的,也只是极少数人能分配安置到公安局这样的对口单位,更多的人是被分配安置到学校里面当有编制的校警一类。很多时候是由不得自己选择的。
    士官转业安置看的是军龄,也就是实际服役的年限,实际服役年限满12年才进行安置,不分级别。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士官需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一级士官退伍安置政策: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法律依据
    《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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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