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遵守两方面行为规则:一是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必须客观、公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依据,只能是有关的检验标准或认证标准;其检验、认证活动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更不能弄虚作假,出具不实的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不允许未经检验、认证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认证,即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以维护认证标志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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