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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书怎么写,是拿白纸自己写的吗?
释义
    首先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达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其次,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做一个合理的分割。最后是离婚后老人居住问题,各自有住房并且有条件居住的,应当各自回居住地;婚前没有住房的,婚后也没有获得房屋的,子女做好防止老人居无定所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好,房子是男人的名字,但是结婚后买的,女人有份没有。
    婚后买的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如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等情况下,应属于共同财产,若为一方个人财产购买,且无特殊约定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没有离婚的男人和离婚的女人是男女朋友
    没有离婚和别人同居的是违法的。没有离婚且和他人同居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夫妻之间的忠诚的义务。一方可以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双方婚后买的房子只写了一个女人的名字,夫妻双方都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离婚的话,女人明确不想要孩子,孩子由男人抚养,房子可以公证给男人或孩子吗?
    离婚后房子可以写在孩子名下,只要夫妻双方一致的决定即可。夫妻之间在进行离婚协议的商讨时,如果决定将房子赠与孩子,并在房产证上写上孩子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孩子了。但是赠送必须在双方都知晓并且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有欺瞒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协议做出无效或者撤销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中途,双方都有孩子,出了车祸,和对方同样的责任,现在女人死了,如果女人的孩子追究男人的责任,有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关于事故责任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目前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认为司机开车时为了其家庭生活,其收益是供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所以,在其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家庭成员承担。(二)家属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事故是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产生的责任不是为家庭生活,所以其家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只能用侵权人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手一个月左右,女人和另一个男人相处得很好,然后女人说她怀孕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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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