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里对性的理解 |
释义 | 婚姻法对性生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性生活是夫妻感情融洽的重要因素,没有性生活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至于丈夫对妻子的强暴性行为的法律评价,可以从伤害、虐待等方面加以考虑,不一定都归结为强奸犯罪。实际上,妻子无权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并不意味着无权拒绝丈夫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如果丈夫在与妻子的性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甚至是其他侮辱手段的话,仍然触犯我国有关法律,仍然构成公民之间的人身侵害。 妇女的拒绝权,往往表现为妇女的性意志,或者说,是妇女性意志的法律形式。因此,强奸犯罪可以理解为违背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应当强调,这种性意志,应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意志。否则,现实中许多特殊情况都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例如,上一讲提到的“冒充警察骗财骗奸案”中,是被害人上前为假冒的警察脱衣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表面上看,并为违背妇女意志,性交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实际上,从较高的抽象层次来看,仍然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因为,被害人是在被威逼之下,不得不放弃反抗,被迫服从加害人的性要求。所以,这种“骗奸”的本质仍是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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