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房产转移效果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发生房产转移效果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地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个人购买主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人个或单位的; 6.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满足个人见购房需要,以预收售信心款或集资建房的; 7.单位集资建房,优价售与出资者,或者私建公助,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权属转移的; 8.外国企业、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我国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9.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10.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11.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的; 12.房地产部门所管的直管公房,发生让售的; 13.单位房屋(含内部)发生调拨,价拨的; 14.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等形式交换产权的; 15.房改中单位优惠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待进入市场后按有关文件办理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集资房是房改房吗? 集资房不是房改房。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除此之外,对于房改房来说,区别成本价和标准价的不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如上市交易需征得单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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