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预交一年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条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2、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