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测速鉴定准吗 |
释义 | 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即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初次、再次住院病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3)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4)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5)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7)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受伤了还能申请伤残鉴定吗 可以。《道路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鉴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交通事故案件事故鉴定鉴定书由谁保留 交通事故鉴定书由鉴定结构出具,存档,交通部门保留,同时交通部门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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