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的意思就是,如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层级不同的,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就会发生两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被诉的情形,此时确定管辖法院时,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