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已经开放食盐经营,但食盐的生产、批发需经过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