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对富余职工在待岗、放假或转业培训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待业救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