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如何应对探视权问题 |
释义 | 如何合理拒绝探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利。不利情况包括违法犯罪、教唆不良行为、严重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安全等。探望权的行使需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止后需恢复。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或母按协议或判决探望子女的权利,属于身份权,有法律程序保障。行使探视权需遵循限度,超出范围将受法律制裁。如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要如何合理拒绝探视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使探视权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结语 合理拒绝探视权的方法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当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子女健康或安全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也可以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视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对方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探视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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