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 |
释义 | 证据裁判原则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证据裁判原则意义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一方具有明显证据优势即可。至于举证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的。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有过错推定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对作为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任何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包括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的质证。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您的问题中应该说的是鉴定未经质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结论,当然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法官未经庭审质证,直接将证据作为认定根据,不仅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而且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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