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如作为证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将他们排除在证人之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