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养子女的条件是:,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7.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进行收养不具备法律效应。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 ,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